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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會計科目 ( 112年11月02日)
第 16 條
會計科目分類如下:
一、資產、負債、淨值類:適用於各類事業。
二、事業損益類:適用於經濟事業、金融事業。
三、經費所入所出類:適用於服務事業。

第 17 條
漁會會計科目採二級分類三級編號,其三級編號第一級為「大類」,第二級為「中類」,第三級為「總分類帳會計科目」。

前項所定三級編號之科目與用人費用明細子目之分類編號及名稱,不得任意變更。但為業務擴充需要,得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減之。

第 18 條
會計科目名稱統一規定如下:
一、資產、負債、淨值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如附表一。
二、經濟事業收入及支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如附表二。
三、金融事業收入及支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如附表三。
四、服務事業所入及所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如附表四。
五、事業損益類費用支出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如附表五。
六、經費所入所出類所出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如附表六,會計細目如附表七。
七、資產負債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會計細目如附表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