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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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考核辦法
( 112年12月29日)
第 9 條
辦理漁會考核人員,有不實情事,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追究其責任。
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有提供不實資料或以不正當方法,影響漁會考核評定成績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