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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 107年09月26日)
第 6 條
各級漁會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將互助經費撥交全國漁會,並將訓練經費撥交辦理漁會幹部訓練之聯合機構,各設專戶存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