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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 107年09月26日)
第 9 條
各級漁會互助經費之補助計畫,應送全國漁會,並彙提審議小組審定,其審定結果並應由全國漁會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各申請漁會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