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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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年12月29日)
第 14 條
漁會選舉候選人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撤回候選人登記者,應檢具撒回登記申請書,向原受理登記之漁會申請撤回登記,逾時不予受理。
前項撤回,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並附加蓋原申請登記時所用印章之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