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年12月29日)
第 15 條
漁會選舉候選人之資格審查,應由左列人員組織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辦理之:
一、漁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
二、上級漁會指派之代表一人。
三、主管機關聘請之人員三人。
資格審查小組由漁會理事長召集之,主管機關應派員指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