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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年12月29日)
第 18 條
漁會選舉之投票方式如左:
一、漁民小組選舉,採用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
二、漁會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漁會會員代表之選舉,採用無記名連記投票法。但經全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主張,得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其連記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為限。
三、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之選舉,採用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