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年12月29日)
第 19 條
漁會之選舉、罷免應依左列規定置監票員、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辦理投票及開票事宜:
一、以分區投票方式辦理者,每一投票所置監票員、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各一人。監票員由漁會聘請當地公正人士擔任。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由漁會之聘任職員擔任,聘任職員不足時,得由漁會聘請當地公正人士擔任。
二、以集會投票方式辦理者,置監票員二人、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各一人。監票員由選舉人或罷免案之投票人互推,無法互推時,得由主席指定。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由漁會之聘任職員擔任。

漁會聘請當地公正人士辦理前項第一款選舉事務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