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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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年12月29日)
第 21 條
漁會之選舉、罷免,選舉人或罷免案之投票人應親自憑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罷免票,並在選舉人名冊或投票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
前項簽名或蓋章,以按指印代之者,應由指導員及發票員簽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