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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年12月29日)
第 29 條
漁會之選舉,除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選舉以得票數最多者為組長,次多者為副組長外,按其應選出名額,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時,當場以抽籤決定之。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前二項之抽籤,候選人未在場或雖到場經唱名三次後仍不抽籤者,由指導員代為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