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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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年12月29日)
第 30 條
漁會之選舉、罷免,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眾唱名開票,並由會議主席或指導員當場宣布開票結果。但發現有舞弊或違背法令情事時,會議主席經指導員同意或逕由指導員於投票完畢後,宣布將票匭加封,並報主管機關核辦。
會議主席未於當場宣布開票結果時,得由指導員代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