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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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年12月29日)
第 31 條
漁會之選舉、罷免,在開票結果宣布後,如有異議,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核辦,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但分區投票選舉者,應於當場以口頭或書面向指導員申請核辦,事後提出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應於接受前項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核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