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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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年12月29日)
第 33 條
漁會選舉之當選人,先後當選上下級漁會理事、監事時,應於當選上級漁會理事、監事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分別各該漁會自行擇任一職,並報主管機關備查。逾期未擇定者,即喪失其上級漁會理事、監事之當選資格,由主管機關逕予註銷,依候補順序遞補,並通知各該漁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