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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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年12月29日)
第 35 條
漁會漁民小組選舉改選後之首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原任理事長召集,以出席會議之會員(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選舉理事、監事。逾期不召集或原任理事長無法行使職權時,由主管機關指定原任理事一人召集之。
基層漁會依前項召集之會員(代表)大會,應於漁民小組選舉投票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