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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年12月29日)
第 37 條
漁會選任人員因故辭職,應以書面向漁會提出,辭職書送達漁會時即生效力。漁會應向主管機關備案,並向原選出單位或會議提出報告。

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辭職後,不得在原任期內再行參加原任職務之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