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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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年12月29日)
第 41 條
漁會應於收到罷免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通知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在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得向漁會提出答辯書,逾期視為放棄答辯權利。被罷免人為理事長者,由漁會總幹事通知之。
前項答辯書應副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