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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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年12月29日)
第 45 條
漁會在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內,由理事長、常務監事或漁民小組組長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漁民小組會議。
理事長、常務監事或漁民小組組長本人為被罷免人或不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一人召集並為會議之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