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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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年12月29日)
第 48 條
辦理漁會選舉、罷免事務之工作人員或指導員,如有妨害選舉或罷免之情事者,應依有關法令懲處;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由主管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