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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 105年07月13日)
第 16 條
漁會總幹事候聘人之遴選,其評審項目規定如下:
一、學歷。
二、經歷。
三、品德操守。
四、工作表現。
五、面談表現。

前項評審項目之計分基準如附表。

漁會總幹事候聘人之遴選,依前項所定基準計算總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歷、經歷、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合計分數未達四十分者,不予辦理面談程序。
二、現任漁會總幹事屆次考核成績達九十分以上,且其品德操守無不良紀錄之績優者,申請登記原漁會總幹事候聘人時,其他候聘登記人之學歷、經歷、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合計分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辦理面談程序。
三、總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評定為合格人員;七十分以上者,評定為合格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