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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 105年07月13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辦理漁會總幹事候聘人登記,應於登記起始日十四日前公告,除登載於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網站首頁外,並應將公告文書檢送所轄各該漁會張貼至登記截止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