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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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 105年07月13日)
第 5 條
申請登記為漁會總幹事候聘人者,應於規定之登記期間內,親自向下列機關辦理登記,逾期不予受理:
一、區漁會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全國漁會為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登記期間為五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