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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 102年05月02日)
第 10 條
受理漁會出資或投資之申請案,直轄市、縣(市)漁會主管機關應自收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審核。

前項申請案件未依本辦法規定提出者,審查機關應通知申請人依限補正,屆期不補正者,得逕予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