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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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 102年05月02日)
第 13 條
漁會指定選、聘任人員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法人代表,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同時擔任同一公司之董事與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