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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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 102年05月02日)
第 14 條
漁會出資或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為下列行為,出資或投資漁會於決議前應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依核定結果為表決:
一、變更公司營業項目。
二、變更公司章程。
三、停業及復業。
四、解散及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