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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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 102年05月02日)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投資事項,係指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項目符合本法第四條所定漁會任務,且新設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