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漁會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者,應由相關漁會共同檢附下列文件,出資漁會為同一直轄市、縣(市)者,送直轄市、縣(市)漁會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出資漁會跨直轄市、縣(市)或為全國漁會者,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同意:
一、申請書。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書。
三、出資或投資計畫書。
四、公司經營計畫書。
五、公司章程草案。
六、公司發起人名冊。
漁會出資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本項同意文件核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司主管機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並於設立登記核准之日起十五日內,由相關漁會共同檢附下列文件,送前項主管機關備查: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名簿。
四、發起人會議事錄。
五、董事會議事錄。
六、董事與監察人名冊,並註明其住所或居所。
七、經理人名冊,並註明其住所或居所。
屆期未完成前項規定者,除經前項主管機關同意展延外,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同意。
前項展延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漁會撤回依第一項提出之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案者,應檢具撤回申請書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書,送第一項原受理主管機關辦理。
漁會因故停止或終止出資時,應經理事會決議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