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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 102年04月02日)
第 3 條
漁船遭遇海難得採下列措施呼救:
一、以無線電信設備通報電臺。
二、開啟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雷達詢答機。
三、發射海難信號彈。
四、撥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一一八報案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