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25日)
第 14 條
活魚運搬船所運搬養殖活魚經檢驗不合格者,暫不受理活魚運搬船漁業人申請裝卸清單,俟釐清不合格案件之養殖活魚來源後,始得恢復受理。

主管機關為釐清前項不合格案件之案情,得於必要時進行調查,活魚運搬船漁業人及養殖漁民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