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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25日)
第 16 條
活魚運搬船每航次出港前,應向農業部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通報及確認船位回報正常,始得出港。

活魚運搬船出港後,應維持船位回報器於開啟狀態,及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船位;返港後如需關閉船位回報器,應向監控中心通報後始得關閉。

船位回報器故障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使用備品;其備品亦故障時,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借用他船之船位回報器備品。

監控中心連續四次未收到船位回報資料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命該活魚運搬船限期返港修復,在未返港前,並命該船船長應以衛星電話每二小時向監控中心通報船位;進港後未完成修復船位回報器前,不得出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