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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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25日)
第 23 條
活魚運搬船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作業許可:
一、從事走私或偷渡,經主管機關依本法撤銷,或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三個月以上。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僱用大陸船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