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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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25日)
第 5 條
漁業人或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漁船作為活魚運搬船:
一、最近三年內涉及偷渡或走私案件,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處分。
二、有本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
三、僱用大陸船員。
四、經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廢止作業許可未滿二年。
前項第一款所稱走私案件,不包括運搬養殖魚貨出口者。<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