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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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25日)
第 7 條
申請漁船作為活魚運搬船應裝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船位回報器(VMS)。
前項活魚運搬船應備妥至少一套船位回報器備品。
船位回報器識別碼有異動時,漁業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