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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 103年09月26日)
第 10 條
珊瑚漁船於許可期間之出海作業日數,不得超過二百二十日;其捕獲量以二百公斤為限。

全國每年度珊瑚總容許捕獲量以六公噸為限,並於總捕獲量達五點四公噸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自公告日起算七日後不得作業。

前二項所稱捕獲量,指起網之捕獲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