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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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 103年09月26日)
第 1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珊瑚漁船之漁業人應拆除珊瑚採捕設備:
一、未取得當年度兼營許可。
二、為珊瑚資源保育目的,中央主管機關不再核發兼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