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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 103年09月26日)
第 17-1 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新建漁船申請許可兼營珊瑚漁業者,總噸位不得超過依規定核定之汰舊噸數百分之九十;建造後總噸位低於一百者,其新船總長度應少於二十四公尺,漁船建造後總噸位低於二十者,其新船總長度應少於十五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