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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 103年09月26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兼營珊瑚漁業漁船(以下簡稱珊瑚漁船),指下列各款漁船之一者:
一、本辦法施行前領有兼營珊瑚漁業執照之漁船。
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認定具有珊瑚採捕設備,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列冊有案,並依本辦法申請許可兼營珊瑚漁業之漁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