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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田間試驗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 105年01月27日)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田間試驗機構認可之申請後,應進行現場查核,經審議通過後,發給合格證明並公告之。

前項證明之有效期限為五年,並得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檢附原合格證明及第五條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未違反本規則規定者,准予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