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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田間試驗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 105年01月27日)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查驗田間試驗機構之相關設施、設備及其田間試驗作業管理情形,經查驗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合格證明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