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  ( 111年12月19日)
第 6 條
經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後,有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通報未逾二年之情形,主管機關應命其提出改善計畫書,並於列入通報名單後二年內自該名單除名。

前項改善計畫書內容,依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