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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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辦法
( 107年01月23日)
第 5 條
中華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從事之漁業種類或作業海域,為國際漁業組織、船籍國或沿岸國規定應實施漁船船位回報者,該漁船應遵守國際漁業組織、船籍國或沿岸國所定船位回報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