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 101年05月24日)
第 11 條
繁養殖場應設紀錄簿,記錄放養物種、來源、數量及其變動之增減、使用之飼料、水源、用藥情形等。
前項相關紀錄應保存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