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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 101年05月24日)
第 18 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繁養殖場等相關場所進行稽查,並對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或其他可能受影響之動植物進行無償取樣,其負責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