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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 101年05月24日)
第 2 條
依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完成田間試驗且審議通過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特定用途後,始得依本規則申請繁殖或養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