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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 101年05月24日)
第 21 條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有影響生態環境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經營者或輸出、輸入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有急迫危險時,主管機關得命其將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及已受影響之其他動植物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