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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 100年07月07日)
第 4 條
前條候選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派(聘)所屬人員及相關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五人,就候選人之品德操守與其對漁業發展貢獻及傑出成就之事蹟等項目評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