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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 100年07月07日)
第 5 條
漁業發展有功人員得獎人數每屆以一人為限。但得獎人為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二點所定人員(以下簡稱公務人員)者,得增加一名非公務人員之得獎人。

前項得獎人頒給獎金三十萬元及獎狀乙紙。但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不頒給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