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前已投保漁船保險之動力漁船所有人申請全年保險費之補助,應委託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四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文件及下列文件,送交申請人所屬區漁會或動力漁船所在地區漁會函轉漁業署請撥補助款:
一、申請補助保險費委託書。
二、要保書影本。
三、船舶檢查證書或小船執照影本。
四、領款收據。
前項動力漁船之漁船保險,其全年保險費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漁筏或總噸位未滿二十者,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七十。
二、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五十者,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五十。
三、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者,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四十。
漁業署收到第一項申請案件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將審查結果函復申請人;其經審查通過者,漁業署應依前項基準核發補助款,撥由收件區漁會轉發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