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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27日)
第 15 條
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於許可期間屆滿時失效,如需繼續經營,應於許可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十條所定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