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27日)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鯖漁船,依其規模級別,禁止於下列海域,從事集魚、圍捕、汲撈及漁獲轉載:
一、總噸位未滿一百者:臺灣本島距岸六浬內。
二、總噸位一百以上者:臺灣本島距岸十二浬內。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鯖漁船,禁止於臺灣本島距岸十二浬內及東北海區以外海域從事集魚、圍捕、汲撈及漁獲轉載。但搭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網船作業之燈船或運搬船,得依所搭配網船之規模級別,依前項規定,於臺灣本島距岸六浬或十二浬以外海域,從事集魚、圍捕、汲撈及漁獲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