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 103年01月20日)
第 2 條
漁業人之漁船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作業之海域範圍,含有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該漁業人得僱用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
前項漁業人應於僱用七日前逐船填具報備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漁船所屬遠洋漁業產業團體(以下簡稱漁業團體)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漁業執照影本。
二、僱用計畫。
三、保險計畫。